在辽宁省抚顺市关口村刘先生从多个人手中转87亩土地,种植果树、百合等经济作物。因高速公路(抚顺段)项目涉及征收,2014年10月,当地政府对土地及其附着物进行了核量记录。2016年政府取得征地批复后,在未进行公开公示的情形下,东洲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9日,在没有发放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对刘先生所在的土地及地上的经济作物实施强推。如今项目在2018年11月建设完成并通车,但是刘先生的补偿款还没有到位。
87亩经济作物被强推
自2014年10月24日,政府对刘先生承包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核量登记时起,即知道家里的土地被征收,在核量登记完成后,刘先生被告知不得在对土地及附着物进行打理,核量登记完成后,土地即变为国家的土地。2016年9月29日,刘先生突然听说自己的土地被强行推平,原本的大棚、果园等经济作物均已被夷为平地。
刘先生在第一时间找到当地政府,请求对被强推的土地进行安置补偿,由于始终未得到任何答复,便开始了维权之路。
评估结果不被认可。
土地被强推后,由于始终未获得安置补偿,在刘先生与政府多次沟通下,因198号文件中明确《果园套种未函盖》,所以政府同意按照198号文件第四页第(九)条相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对刘先生果园进行评估,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付。于是2017年5月,刘先生和政府一同寻找评估机构准备进行评估,承诺按评估值付补偿款。但由于土地及土地地上附着物均已被强制毁坏,评估公司答复无事实依据,无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为了能顺利进行评估工作。2017年5月由上级政府部门给刘先生出具加盖公章的合量单,记录有数量和树龄及辽宁省198号文件一份,明确补偿依据,两份证据作为评估使用。据2017年7月评估结果,评估单中显示7万余棵果树,评估值1100余万元,但政府不认可其价值,也不给付评估费。刘先生说:我们合量单上种植的果树总计14万棵,评估只给了果树一半的数量。
随后,刘先生又找到了另外一家评估公司,评估整体价值三千余万元,但是当地政府认为评估值过高,不予补偿。
间种套作,就是果树和百合种植在同一片土地上,互不影响生长。征收方表示,刘先生的种植密度超过一定比例,需要按照亩数来补偿。但是这个说法让刘先生的律师很质疑。(1)198号文件中很明确写明第4页(九)条未含概的事项按评估作为补偿依据。(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13条提出,推广套作及轮作方式,另外还有农业专家的文章推广这种种植方式。所以,198号文件中未涵盖(果园间种套作)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政府自己评估出的价值报告不认可,是问题的症结。
如今,征收方依旧不认可评估报告。
判决生效后再出征收补偿决定
从2016年9月进行强拆,案件一直在僵持的状态。刘先生在律师的协助下,诉东洲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公告行为违法,但是一二审均被驳回。
而后,刘先生通过EMS邮寄的方式依法向被告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就该征收活动给予刘先生安补偿,经刘先生核实,签收时间显示2018年7月21日签收,但至今征收方仍未就该安置补偿申请履行其应履行的安置补偿义务。
因为补偿一直没有达成一致,获得相应的安置,而高速公路均已通车,刘先生心急如焚。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根据刘先生提交的两份证据,对于刘先生要求法院直接依据政府出具加盖公章的核量单以及作为此次征收补偿标准的辽政(2015)198号文件进行数额补偿的诉求并未予以支持,而是判决征收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合理安置补偿决定。
刘先生对于这个结果表示不能接受,作为被征收人,其承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被毁损已经有3年之久,但迟迟都未获得安置补偿,刘先生及其律师认为,在补偿标准明确,且补偿数量、数额都可以确定情形下,法院是可以在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实解决行政争议的前提下,应直接对赔偿数额作出判决。
刘先生在律师的协助下继续上诉,申请就具体的赔偿结果进行核定并给付,但是辽宁省高院判决维持原判,在此期间,政府方面依据法院判决又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即依照辽政(2015)198号文件中的苗圃补偿依据对刘先生按亩补偿,作出一份补充数额为110万元的补偿决定,再次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一次被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
由于新的补偿决定只有110万。与原来的评估标准相去甚远。距离强推已经过去近三年多时间,地上的作物早已经不在,曾经的土地上面,施工的项目2018年12月已通车,刘先生还一直在等待政府补偿。